我们还是说回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哈嗯比较早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件事情是出现在一九五零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婚姻法。 一九五零年,建国之初,百废待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针对当时仍带有封建色彩的婚姻制度。 邓颖超同志牵头组织婚姻法起草小组决心从制度上砸烂桎梏,人们的封建枷锁。 那这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它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部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呢?你能很能够看出来当时呃,这个这种男女双方的这个经济地位的这个差异。 在这部法律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体现在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 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由男方负责。 清偿啊明显的看出来才是保护妇女,就是保护的非常的周到。 如果我们用现在的眼光看,首先男士会觉得非常不公平,对凭什么婚姻期间欠的债,离婚之后都由男的一个人背,而对女性来说一歧视我,嗯,我怎么就没有能力还债呀。 但事实上,在一九五零年,大部分的中国女性是家庭妇女,他们不正气。 对,那妇女就业其实是五十年代以后才轰轰烈烈的开始的那这部婚姻法一用就用了三十年。 嗯,到一九八零年就改了新婚姻法。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新的婚姻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二部婚姻法。 在这部法律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该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一不诚实,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这个时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比较大的变化表现在哪儿? 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尊重了当时的国情,你就针对妇女的这个经济地位明显的提高。 所以对妇女的保护在共同债务的心肠上有所弱化。这个时候啊,夫妻共同债务没多少,因为那个时候经济不活跃,基本上就算欠了账,欠的是过日子钱,顶多家里有人生病,借过点钱是这样的钱,这样的钱是有数的,嗯,还也是还得上的,所以这个问题不复杂,也不尖锐。 一九八零年婚姻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后,二零零一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这部法律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体现在第四十一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诚实,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那个零一年的婚姻法当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这个标准清偿的原则并没有什么变化,还跟八零年的婚姻法是一致的,它比较粗糙。 那个时候民间借贷已经非常的这个活跃了。所以呢那个四十一条的那个规定呢,用在生活当中显然是不够用了。 那个时候的案件呢,主要是夫妻双方来共同的借债婚诈债债权人。 比如这种情况跟人借了一千万做买卖啊啊,甭管他做的赔了还是赚了吧,他弄一离婚,离完婚之后,都所有的财产都归他妻子了啊,然后他自己一分钱没有我借的钱,我欠的我分文没有,我还不了,那你活该了,你也要不回来了。 其实人家假离婚钱还是人家两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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